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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掖市委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5    【字体:

中 共 张 掖 市 委 文 件

市委发[2007]9

    中共张掖市委  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

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张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公平待遇

    1、放宽准入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凡是准许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加快进入;除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可以投资兴办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金融服务业等行业和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之外,不得擅自增设其它前置条件。

    2、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推出一批包括公路、电力、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旅游文化等公用事业项目,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对于新建项目,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参股、控股、独资等多种方式投资与经营;对于已建成项目,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采取股权转让或经营权转让等形式向非公有资本开放;属于政府定价的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可由财政安排适当补助,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对部分公用设施可由企业出资认建并享有冠名权。

    3、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进一步开放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资领域,大力发展民办社会事业。鼓励支持国家机构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除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外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执行。对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由办学单位根据成本制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主体框架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鼓励投资兴办老年护理、康复、精神卫生类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公益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兴办文化体育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冠名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

    4、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支持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效益高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需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产权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除收取必要工本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它费用。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因改制而取消,相关部门要按改制后名称变更有关内容,也可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大力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落实并不断完善我市重点产业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新型工业、特色农业、能源开发、现代服务业和生态旅游业等产业开发,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电煤钨铁种芋红”七大项目体系建设;鼓励兴办民营科技型、产业配套型、扩大就业型、资源开发型、能源转化型、流通中介型企业。

    6、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的限制。申请企业集团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1OO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

7、放宽经营场地权属证明文件限制。凡以自有房屋(场地)  或租赁房屋(场地)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无法提供合法房屋(场地)权属证明的,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场地)使用情况证明即可登记。

    8、实行筹建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法定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主体登记条件的,可先予办理筹建许可证,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筹建许可证,企业可以进行各项筹备工作,待筹备期满后,持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9、放宽企业冠名限制:全市范围内非公有制企业登记时均可直接申请冠名“张掖市”名,一次性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冠“甘肃省”名。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申请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二、加大财政扶持,实行税收优惠

   1 0、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从2007年起,年初预算安排的市列重点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重点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企业技术创新、担保体系建设、招商引资、人员培训、品牌培育和市场开拓等。专项资金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依照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各县()也要相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财政专项资金。

    11、对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对新办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非公有制企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免征企业所得税。

    12、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实行税收优惠。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在201O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O年前新办的非公有制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O%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免征所得税1年。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加工的非公有制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少数民族地区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

    13、对非公有制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实行税收优惠。非公有制单位兴办的医疗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专业技术培训等机构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房产能够单独计价的,免征房产税。

    三、开放资本市场,改善金融服务

    1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健全完善银政、银企会商制度,通过举办银企资金供需见面会和贷款营销洽谈会等方式,促进金融产品与企业资金需求紧密对接。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创办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合作性金融机构;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面向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设立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切实加大银行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支持。

    1 5、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健全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逐步扩大信用贷款的覆盖面,适当提高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对信用等级连续3年在2A级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小额贷款,可适当放宽信用贷款。积极开办创业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未来收益权抵押贷款等信贷业务品种,扩大信贷抵押担保范围,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因缺乏不动产而面临的抵押难问题。各商业银行要优化营业网点布局,合理下放信贷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16、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多元化投资、股份制经营、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机构,不断完善以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企业互助担保为主体的担保体系。引导各类担保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创新运作方式,建立担保机构之间分保、联保、再担保等业务合作机制。对信誉良好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额度可适当放大。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融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提供土地保障,优化资源配置

    17、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用地需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项目与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在用地审批上享有同等权利。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投资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可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用于非营利性基础设施、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 8、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凡符合《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鼓励勘查、开采的区域和矿种,均允许有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探矿权,其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采矿权。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五、鼓励全民创业,完善社会服务

    1 9、倡导全民创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官兵、下岗失业人员等各类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人员,同等享受全民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职称评审待遇,有突出贡献者,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市内有效的“地方粮票”职称评审,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职称评审提供便捷渠道。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大公司大企业开展人才协作,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带薪离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活动。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专业人才以多种形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到非公有制企业挂职。凡在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寄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转出自由。   

    20、鼓励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低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社区服务业、兴办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社会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21、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加快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本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快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性中介服务机构。

    22、推进行业协会和商会建设。大力发展各类商会、协会、合作经济组织等。支持外来客商在张掖建立同籍商会,充分发挥其服务会员、凝聚乡情、联结两地、招商引资等职能,对商会组织的招商引资成果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加快行业协会组建工作,发挥其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统计等方面的作用。

    23、加强科技创新服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院地、企校合作”等模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产学研活动,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非公有制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享有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的待遇,享受国家、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准,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24、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培训。建立健全企业经营者教育培训工作机制,采取“请进来”与“送出去”相结合的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企业经营者参加政策法规和经营管理等相关培训,不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快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劳动力资源动态信息网络,促进社会富余劳动力与企业用工需求相衔接。创新劳动技能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建立和扶持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鼓励有办学条件的单位承接培训任务,实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25、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设诚信社会。逐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利用工商、金融、税务、质监、安监、公安、法院等部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各项信用记录资料,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  用档案数据库。对获得国家、省、市“优秀企业”、“纳税大户”、“出口创汇大户”及其它荣誉称号,商事信誉好,遵纪守法的企业,当年度可免于各类年检审查,直接验照贴花。

    六、提高企业素质,促进规范经营

    26、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贯彻《公司法》,推进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其它非公有制企业要努方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建立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管理形式。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根据自身特点,确立企业宗旨,加强诚信建设,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

    27、规范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统计制度,确保会计和统计资料完整真实。加强质量检验和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确保产品合格、服务到位。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利用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税。  

    28、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注重规模、提高效益的原则,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组建大公司、大集团,向集约化、规模化和集群化方向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大力发展专业化生产和特色化经营,积极开发“专、精、特、新”产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向重点产业领域、重大产业基地和小城镇集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实施品牌战略,争创名优品牌,提高发展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29、实施人才战略,创建以人为本的人才开发环境。制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中长期规划,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成长环境。在选人、用人方面大胆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拓宽用人范围和渠道。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要打破地域、年龄、资力、身份等界限,放宽条件,提高薪酬,落实待遇,破格录用,要在项目资金、实验设备、信息资料、办公条件、交通通讯等方面重点支持。企业要设立人才培训、引进、使用专项资金,加大人才投入力度。建立乡土人才库,创建乡土人才信息平台,最大限度挖掘现有人才队伍的潜力。

    30、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证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受教育、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禁止使用童工。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改善有毒有害和危险工种的劳动安全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保证从业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切实保障职工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足额拨付工会经费,支持企业工会正常开展工作。

    七、改进政府监管,维护合法权益   

    31、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对非公有资本投资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项自登记备案制。加强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其他综合服务窗口建设,规范管理措施,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工作机制。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各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订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在政策上、管理上做到对非公有制企业和其它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32、规范行政事业检查收费行为。各类检查必须事先制定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同一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对同一企业的常规业务检查不超过一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省级以上部门统一要求的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和食品卫生检查除外)。任何检查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企业的宴请和馈赠,不得要求企业主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全程陪同。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执法要坚持“教罚并重,重在规范”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严格规范各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出台任何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必须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33、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投诉、监督机制和挂牌保护制度,对于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接到投诉后15天内答复调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个月。

    34、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损害投资环境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督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每年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对有关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效能考核的一项依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八、加强指导协调,营造良好环境   

    35、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市、县()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非公有制经济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并尽快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服务部门,调整充实工作机构,配好配强工作力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继续坚持市县()领导、相关部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上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制定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统计部门要会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管理部门,尽快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监测与分析,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充分发挥各级统战、工商联、商会在政府管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

    36、改进和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建立和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积极探索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发展壮大。要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

    37、建立表彰先进制度。为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市上将根据企业上缴税金、安置就业、职工收入、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争创名牌产品以及参与、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指标,适时考核评定一批先进企业、先进单位和  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8、优化舆论环境。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都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  传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中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宣传各地、各部门及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例,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39、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和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与本意见相配套的具体政策或细则,切实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部门的实施意见必须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政府和非公有制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中国共产党张掖市委员会(章)张掖市人民政府(章)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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