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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5    【字体:

中共张掖市甘州区委文件

区委发[2005]18

中共张掖市甘州区委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2005323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东北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区直各党委、总支、支部,  区属各部门: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扩大经济总量,增加财政收入,优化经济结构,增加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对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促进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平等待遇,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条件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非公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水利、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公共交通、

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房地产开发、城市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

改革。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弓I导和规范非公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放宽新设立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凡投资者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最低出资额的2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但一年内注入额必须达到50%,两年全部到位。创办非公有制科技型、外向型、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6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年内完善后再办理正式营业执照。

    ()放宽已设立企业登记条件。凡申报出资额300万元以上、近2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出口贸易企业,可向省级工商部门申请冠名省级区划

名称,以扩大其名称的知名度和保护范围。

    ()放宽私营企业集团登记设立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可申请设立私营企业集团。

   ()放宽非公有制经济进出口经营资格。凡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基本情况、《验资报告0、《自营进出口权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进出口商品目录》等材料,均可由区经贸部门按规定程序转报市商务部门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

    ()放宽企业变更登记条件。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按照独资企业条件申请登记;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可使用原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或双重组织形式;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为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情况特殊的,要重新注册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只要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除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自主选择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凭身份证和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申请登记注册非公有制企业,要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可不再提交雇工名册、身份、职业证明和股东履历表,相关部门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所需资料清单。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时,除提交法律法规或国家明文规定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外,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承诺办事时限。

    (十一)除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外,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只需填写国家工商总局制式的申请书;在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名称预约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立登记5个王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从事个体经营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特殊情况要急事急办的,当天办结。完善便民服务中心的功能,强化“一站式”服务。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为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核发营业执照。

    二、落实相关政策,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和保护

    (十二)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所有企业一律平等的政策与管理平台。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办理证照、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支持、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引进人才产品认定、表彰奖励、经贸展洽活动摊位分配、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申报政府计划项目、取得许可证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技改贴息、生产经营和重点项目奖励、社会公共项目等,对非公有制企业一样对待。

    (十三)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10年前,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事业的企业,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在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区内兴办流通企业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报经税务机关核准,  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十五)对非公有制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及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从事农业生产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销售,从事化肥、农药等农资批发和零售的非公有制企业,经税务机关核批,免征增值税;对有能力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的优惠。在涉外税收方面,凡是由外商投资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在出口退税方面,凡是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的非公有制企业,发生的出口业务在报关出口、外汇核销后,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给予申办退税。

    (十六)残疾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对其收入免征营业税;孤老人员、烈属和残疾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全年应该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确认,报经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享受相同的优惠

政策。

    (十八)凡托管、租赁、承包我区境内严重亏损企业或充分利用我区闲置资产新上项目,创办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经财政部门批准,受益财政第1年至第3年全部、第4年至第5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九)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经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地方税务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免征营业税;科技企业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企业所得税;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准,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二十)经政府批准,投资者兴办的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项目以及收购、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足额上缴后,区财政从区级留用部分中返还50%;属于区上支持鼓励的产业及设在开发区内的工业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土地管理费区级部分。

    (二十一)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王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以房产、个人财产、土地、有价证券等资产作为抵十甲、质押,取得贷款;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向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并提出申请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二十二)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二十三)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允许私人资本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以诚信为基础,开展资金互助活动,提供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加快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信用担保体系。

    (二十四)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承包、租赁、联营、兼并、参股、收购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

   (二十五)对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以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允许以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推行期权制,形成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和容聚高层次人才的制度保障。支持区内外各类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以著名商标和

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在我区兴办或参股非公有制企业。

    (二十六)申办生产经营性和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后可作为注册资本,但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另有约定的除外。非公有制企业以实物(用于经营的土地、房屋、设备等)出资的比例可不受限制。

    (二十七)支持私营企业推行连锁配送等新的营销方式。私营企业设立连锁店,其名称可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后可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及连锁门店的名称,也可以标明“连锁”字样。

    (二十八)凡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获得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或规模大、效益好、信用高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免检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工商年度免检。

   (二十五)对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以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允许以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推行期权制,形成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和容聚高层次人才的制度保障。支持区内外各类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以著名商标和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在我区兴办或参股非公有制企业。

    (二十六)申办生产经营性和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后可作为注册资本,但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另有约定的除外。非公有制企业以实物(用于经营的土地、房屋、设备等)出资的比例可不受限制。

    (二十七)支持私营企业推行连锁配送等新的营销方式。私营企业设立连锁店,其名称可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后可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及连锁门店的名称,也可以标明“连锁”字样。

    (二十八)凡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获得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或规模大、效益好、信用高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免检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工商年度免检。

   (二十五)对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以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允许以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推行期权制,形成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和容聚高层次人才的制度保障。支持区内外各类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以著名商标和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在我区兴办或参股非公有制企业。

    (二十六)申办生产经营性和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后可作为注册资本,但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另有约定的除外。非公有制企业以实物(用于经营的土地、房屋、设备等)出资的比例可不受限制。

    (二十七)支持私营企业推行连锁配送等新的营销方式。私营企业设立连锁店,其名称可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后可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及连锁门店的名称,也可以标明“连锁”字样。

    (二十八)凡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获得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或规模大、效益好、信用高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免检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工商年度免检。

   (二十九)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部门按《甘肃省非国有单位接收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暂行办法》(甘人事[2000)24)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做好人事、人才方面的服务工作。引导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外地人员来我区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经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可按甘州区户籍管理办法为其本人、配偶、子女办理城区落户手续,在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实行与本地人员同样的政策。

    三、规范行政执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不得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土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十一)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非公有制企业土地使用权,或者拆迁属于非公有制企业所有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应当依法安置和补偿。

    (三十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核准登记的字号和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可依法自主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利润分配、产品销售;可依法聘用、辞退职工,依法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可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本企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可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三十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与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或者措施时,应当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非公有制企业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与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相关的政策措施享有知情权。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要求有关机关予以撤销,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四)在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选劳模、评选先进、评定职称、技能鉴定、授予荣誉称号及其他政治待遇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要一视同仁。

    (三十五)非公有制企业对无“两证一书”(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审批通知书)不按《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和标准、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进行收费的单位及个人有权拒绝缴费,并向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十六)规范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除安全检查和税务稽查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对规模以上工商企业的检查,由检查单位提出检查计划,并报区经贸部门批准,同时向企业告知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对未告知和批准的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控制检查次数,避免多头和重复检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三十七)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1、不合法的税费、罚款;

    2、违法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3、强行或变相强行要求赞助、捐款、集资;

    4、限定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接受服务;

    5、强制购买有价证券、订购书籍报刊;

    6、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加入各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公正、文明、高效、廉洁,坚决制止“吃、拿、卡、要、报”等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中的工作标准、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随意性,除偷逃税外,下列情况不准罚款:

    1、未对企业尽告知义务的、企业首次违规、未造成严重后果、有关部门没有给予必要整改时间的;

    3、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的:

    4、耒出示执法上岗证的;

    5、一个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

    必须处罚的,一般按规定的下限罚款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因此加重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而被投诉的,经受理部门查证核实,情况属实的,报区监察部门按照《甘州区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九)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过以下途径解决:

    1、向区工商业联合会或个体劳动者协会投诉;

    2、向区经贸委经济投诉中心投诉;

    3、向区监察局反映;

    4、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5、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6、依法提起诉讼。

可通对非公有制企业提出的投诉、反映、申诉事项,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负有责任的部门和单位移送。

   四、完善社会服务,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管理

    (四十)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十一)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参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四十二)开展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

    (四十三)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

   (四十四)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扩大信息服务,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产业信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十五)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逐步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四十六)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受理工作。在经贸委设立经济投诉中心,负责受理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受理投诉事项,并予以协调解决。

    (四十七)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工商、交警、公路、交通、农机等部门要重点保护和支持。

    (四十八)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要自觉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对职工权益劳动安全、生产经营、财务税收等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

    (四十九)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王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五十)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五十一)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开展建立党组织和发展党员的工作,努力提高党建工作水平;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五十二)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企业要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必须依法报送统计报表,改进和完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

    (五十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把企业的发展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道路。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区委、区政府每年表彰一批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个人。

    (五十四)通过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坚决制止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偷税漏税和虚报报表等行为,禁止黄、毒、赌等违法行为。对走私贩私、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的要求,实行违法经营者禁入制,健全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凡有严重的逃废债务、经济犯罪等不良行为者,在法定时间内不得注册新的企业,并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五十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区上成立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区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行指导和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委,具体负责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等工作。经贸、发改、工商、财政、国税、地税、科技、人事、劳动、监察、城建、个协、工商联等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五十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  区属各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要从实际出发,对非公有制企业分类指导,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集体和个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基础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区工商联要充分发挥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方面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五十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我区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五十八)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实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目标管理责任制,区上与各乡镇、相关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形成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各相关部门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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