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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政策
1、新创办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一的民营科技企业,经地方税务部门按审批批仅限批准,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地方税务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免征营业税;
3、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部门的规定,报经地方税务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核,实行税前扣除;
4、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收入在,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5、民营科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6、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的民营科技企业及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7、民营科技企业生产《国家高技术产品目标》的产品,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8、建立政策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和社会融资为支撑的民营科技企业投入体系。从2001年起,对于民营科技企业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上缴额,每年至少集中30%作为本地区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9、科技、财政部门可以用科技三项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项目开发。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10、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建立和完善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行风险投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风险资本投入和贷款提保服务。
11、积极创建民营科技示范企业。各县(市)可以按照城市规划,选择基础设施和科技资源较集中的区域创办民营科技园,在计划立项、资金筹措、政策导向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全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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