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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产权交易办法及优惠政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5    【字体:
张掖地区产权交易办法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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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快产权制度改革,调整所有制结构,促进存量资产合理流动,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开发,兴办实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产权交易范围

    1、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水利设施(水库、渠、井等)、水厂、电站及配套设施、铁路专用线、收费公路、桥梁、房地产等项目,以及文化体育场馆、游乐场馆、公园设施等公益事业项目。

    2、企业产权转让项目:主要包括地直及县(市)所属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股分制和股分合作制企业中的国家股、法人股、集体股、企业的分厂、车间、生产线、以及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房屋所有权,破产企业的清算资产,企业闲置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可以转让的资产产权。

    3、土地使用经营权转让:主要包括城市闲置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四荒地”(荒滩、荒山、荒坡、荒地)开发经营权,小农场、小林场、小牧场、草场、水面等的经营权,以及农业的高产、高效、高科技项目等。

    二、产权交易的主体是产权出让方和产权爱让方。本区各类经济组织特别是国有经济组织、法人、团体的产权均可通过产权交易方式出让。产权的受让方可以是国内各种所有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外投资者。企业内部职工可优先购买本企业的产权。

    三、产权交易的主要方式,可采取整体出售、部分出售,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对负债大于资产的企业采取以返还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实行补偿出让;对资产或负债基本持平的企业予以零价出售;对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原有职工就业、能够预期投资、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购买者可优先购买。

    四、凡产权交易涉及的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登记收费、房地产交易管理费、房屋产权登记收费及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收费等,均在原疏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对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收费,如资产评估费、审计费、公证费等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五、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属本级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税收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全部或部分返还给缴税者。

    六、出售企业产权时,购买方能一次性付款的,可优惠5—10%;一次性确有困难的,在有抵押或担保的前提下,可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期限最长3年,首次付款不低于出售价款的50%,购买部分产权的可从第一年起就以认购股分参与分红,分红可以抵顶购股欠款。

    七、出售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原则上都同购买方安置,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出售价格中冲减相应补偿费和安置费。对自愿辞职、自行调转和离退休的职工由出售方妥善安置。

    八、被出售企业的债务由购务方全部承担,原挂帐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和未弥补的亏损,可从企业资产中冲减;非经营性资产可以剥离;其他债务也可协高转为股权。

    九、企业原有的担保责任原则上由购买方承担,也可重新确定担保人。

    十、企业以土地资产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对兼并、拍卖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受让方;也可交政府依法出让,出让收益金70%以上返还给受让方,用于企业发展。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租金可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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