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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法规
 
 
 
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字体:
    为了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要把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要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各项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和完善规范、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机制。在法律服务领域给予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待遇。不得对非公有制经济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和行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普法教育。通过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岗前学法等形式和手段,适时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协调、会同工商、公安、劳动、工会、卫生等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表彰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中的学法用法积极份子。逐步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增强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三、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造条件主动为非公有制经济开展法律顾问工作,要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机构,在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提供法律服务。从为高科技、农产品加工、生态环保、对外贸易等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入手,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重组、改制以及完善企业法人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和投资融资、引进高新技术、开发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涉外经营活动等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参与经济项目谈判和合同签署,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定企业管理制度。引导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和自主知识产权、新型产业的非公有制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各地公证处以及从业人员要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涉及教育、农业、卫生、文化、旅游以及土地、财产等产业为服务重点,采取上门服务等各种有效方式,做到服务工作及时到位。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指导和管理的力度。积极协调人民调解组织,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扩大调处民间纠纷的工作面,发挥基层工作的职能。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较为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居民小区以及集贸市场、商场设置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及时排查调处民间纠纷,努力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要积极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开法律援助条件和程序,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及其服务人员要自觉接受指派,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各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仲裁案件的仲裁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仲裁案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非公有制经济在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中出现的司法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费用可以采取减、免、缓的办法收取,以减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经济负担。
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公证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行业规则,规范法律服务行为,健全法律服务投诉、举报和处罚机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法律服务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三十日内办结。对侵犯和损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予以严肃查处。要全面公开各类法律服务业务服务项目、工作程序、收费标准等内容,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主动上门服务、全天候服务、跟踪服务等灵活便利的方式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招商引资、技术人才引进等特殊项目,应协调相关法律服务职能机构,采取联合办公的法律服务方式,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应加强调查研究,注意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涉及法律服务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建立健全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法律服务体系,创造性地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创造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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