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b]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金融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b]
1、充分认识金融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对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繁荣城乡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甘肃经济发展主要依靠投资拉动、而投资又主要依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下,有效的信贷投入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大中型企业直接融资的发展,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必然成为银行最重要的客户群体和新的业务增长点。各银行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按照“不论大小,不论所有制,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加大信贷投入,改进金融服务,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提高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通过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全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b]二、公平待遇,平等准入,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金融环境[/b]
2、在信贷服务方面落实公平待遇原则。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各银行要切实调整经营思路,摒弃“唯所有制论”和“抓大放小”等不合时宜的经营理念,在信贷准入门槛、信贷审查程序、信贷审批决策、信贷责任追究及抵押、质押或信用担保条件等方面,全面落实公平待遇原则,从观念上、制度上、机制上进一步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保证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3、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利用国家放开金融服务业的契机,在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与之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农村信用社,增强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支持和帮助非公有资本参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金融中介服务组织。
[b]三、增强功能,优势互补,完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b]
4、强化非公有制经济信贷服务部门的职能。各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内设非公有制经济信贷服务部门的建设,充实人员,完善设施,落实职责,督促该内设机构积极研究、制定和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措施,明确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并进行定期考核。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编制非公有制经济信贷投放计划和长远规划,主动发展和培育非公有制经济优质客户,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加快产业化、集群化发展。
5、发展和完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优势,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非公有制经济金融服务体系。国有商业银行要借助自身的网点优势和资金优势,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咨询、信贷、结算、汇兑等多种服务,扩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政策性银行要积极探索依托中小金融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发放商业贷款,或与其他金融机构协调,探索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相配套的贷款运行模式,开办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找准市场定位,把信贷工作的重点放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上。农村信用社要坚定服务“三农”的宗旨,相对集中一块资金扶持从事农业产业化开发、农业科技示范以及农产品深加工的个体、私营企业。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化原则,坚持扶优、扶强,加大对非公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农村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业做大做强,推动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支持发展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满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
[b]四、完善机制,强化营销,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投入[/b]
6、建立和完善适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点的授权授信制度。各银行要针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贷款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改进贷款审批决策机制,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贷款的“绿色通道”。各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相应调整信贷结构比例,在新增信贷总量中划出一定份额定向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部分资金通过上级行授权授信方式下达到各二级分行。调整和完善对基层分支机构的授权、授信,依据地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基层分支机构管理水平,授予县(区)支行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全额存单质押贷款和100%保证的承兑汇票等低风险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争取对个体、私营企业合理的小额信贷资金需求就地解决。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各银行可实行差异性的非公有制经济信贷服务政策,即对经济较发达、非公有制企业相对集中、信用环境好、担保机构功能较强的区域可确定为信贷支持重点区域,在信贷授权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对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私营企业可实行直接授信制度,简化贷款管理和审批层次。对发展初期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性租赁或承包与贷款相融合的“捆绑式”金融服务。对公开统一授信或循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可转授经营行。对信用等级连续三年在2A级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小额贷款,经有权行审批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条件、时效要求高的信贷业务可特事特办,采取特别授信。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扩大我省农产品出口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5〕20号)精神,加大对承担农副产品出口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支持,对暂时亏损、有出口定单、收回货款有保证的企业,可按条件发放“封闭贷款。
7、完善约束与激励相统一的信贷管理机制。完善信贷约束机制,改变贷款“零风险”等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要求,通过完善贷款责任认定办法,合理区分决策责任和经营责任,把贷款损失责任与贷款营销、贷款利润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信贷人员贷款经营的积极性。对基层行的贷款质量、存贷比例和贷款限额的考核,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有所区别。创新信贷激励机制,可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信贷工作的风险性、复杂性,强化对信贷人员的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引导和推动信贷人员更好地发挥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拓展非公有制经济信贷市场。
(文章来源:张掖市甘州区工商联 作者:张掖市甘州区工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