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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见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字体: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现对全省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步晚、比重小、水平低,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推动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各级检察机关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甘肃省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讨论活动,深刻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努力增强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在思想上彻底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偏见,坚决克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检察工作关系不大、等待观望、无所作为等消极思想和做法,将增强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能力作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全省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等保护的执法观念,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始终贯彻“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执法思想,真正使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充分享受应有的权利,得到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和同等服务。要努力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胆探索符合法律规定和检察工作规律的有效服务途径和服务措施,建立健全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要正确处理打击、预防和保护的关系,努力克服重打击、轻预防,重惩治、轻保护,重制裁、轻治理等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倾向,积极追求执法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立足检察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持续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各级检察机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履行审查逮捕和公诉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确保治安秩序持续稳定。要突出重点,加大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利益的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哄抢以及杀人、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案件,要指派骨干力量,加快办案节奏,依法快捕快诉。特别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地方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收取“保护费”和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等犯罪要从重从快打击。

    2、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力度依法有效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打击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和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保障经济安全。对重大、复杂案件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形成打击合力,保证案件顺利批捕、起诉,保证案件质量。

    3、强化诉讼监督,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公正平等的法律监督保障。要进一步加大对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监督力度。对此类案件,公安机关该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要积极行使立案监督权,监督立案并跟踪落实;对侦查活动、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况,要依法监督纠正。

    要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民事权利,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不服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要及时受理审查。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显失公正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特别是因歧视非公有制经济或司法腐败导致错误裁判,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严重超审理期限久拖不决的,要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尽可能减轻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讼累。

    诉讼监督工作中,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平等对待,依法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对来我省投资创业的外地非公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努力营造有利于吸引投资、人才和技术,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氛围和环境。

    4、加大查办和预防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职务犯罪的力度,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生存发展环境。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廉洁履行职务,是非公有制经济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前要突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许可、税收征管、项目审批、环境监测、招投标管理、检验检疫、证照颁发审验、贷款发放等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突出查办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失职行为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造成重大损失,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人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徇私枉法、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执行中枉法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要从快从严坚决依法查处。要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促进完善党委领导下的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体系,不断强化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措施,努力消除职务犯罪滋生和蔓延的体制和制度因素,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1、密切检察机关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联系。各级检察机关要关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掌握政策,熟悉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情况。要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听取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意愿,积极改进检察工作,提高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水平。

    2、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服务。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资源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和人员培训服务,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掌握依法解决各类民事经济纠纷和与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产生的纠纷的方法、措施,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协助开展法律培训,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发展、依法维权的健康成长之路。

    3、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运用在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协助他们未雨绸缪,完善规章制度,堵塞产、供、销等环节的漏洞,健全防范机制,提高管理水平,预防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内部职工行贿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问题,增强自身的“免疫力”。

    4、积极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控告申诉案件。要在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中大力宣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畅通联系渠道,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其举报、控告和申诉的问题,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重大利益的案件,必要时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听取当事方的意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纳其合理建议,尽力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其合法利益。

四、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树立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1、正确执行法律政策。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一般违法与构成犯罪的界限,故意与过失的界限,行贿和被索贿的界限,企业员工个人犯罪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界限,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执法。要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出发,处理好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既要做到公正执法,保证案件质量,又要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工作效率,保护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尽可能减少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损失。查办案件要讲究方法和策略,慎用强制措施,不轻易扣押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和帐目,不轻易冻结其银行帐号,不泄露其商业秘密或财产状况,不随意对外扩散办案情况,不发表损害其声誉的言论。

    2、严肃检察工作纪律。在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案件时,检察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检察工作纪律。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吃、拿、卡、要;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向涉案单位索取办案经费或使用涉案单位的经费办案;严禁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

    3、正确处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关系。检察机关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开展服务,要坚持依法办事,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权,服务热情而不违法。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要以不影响服务对象的正常经营管理为原则,以自愿为前提,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做到促进发展而不是特殊照顾,积极主动而不是无端介入,依法保护而不是保护非法。要通过展示检察机关热情主动服务的诚意,争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主动欢迎检察机关的服务,寻求检察机关的服务,信赖和依靠检察机关的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省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制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支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推动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

    要加强与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联系,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上门走访等方式,动态掌握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及对检察机关的意见、要求,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改进服务措施。对他们转办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要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的角度,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调查研究,特别要深入研究相关检察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措施,提高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工作中,要始终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办案。要虚心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靠他们的监督、帮助和支持,提高服务质量,为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做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文章来源:张掖市甘州区工商联    作者:张掖市甘州区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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